(2015)安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磊与张保��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张保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张磊,男,汉族。被告张保明,男,汉族。原告张磊与被告张保明被继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树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保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儿子张伟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450000元,并由张伟出具借条1张。但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现张伟已因故死亡,故要求张伟的合法继承人张保明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辩称:张伟生前根本没有任何财产,被告没有继承遗产,故不承担还债的义务。经审理查明:被告儿子张伟因资金周转不开,曾陆续向原告张磊借款450000元,借款人张伟出具了借条1张,保人魏树森写了“如若张伟在5月1日前还不上此款,我愿还清全款”的保证承诺并签了名,写借条日期同为2014年3月18日。2014年5月份,借款人张伟因故死亡,该笔借款一直未还。2014年10月13日,原告将担保人魏树森诉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城民渭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以��告与魏树森签订的担保合同为一般担保,原告没有将张伟的主债务请求审判或仲裁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另查明,借款人张伟无任何遗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借款人张伟和担保人魏树森于2014年3月18日写的借条和担保合同1张。2、(2014)城民渭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书1份。3、本院对张保明的调查笔录1份。本院认为,继承人只有在继承了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下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本案被继承人张伟生前没有任何遗产可供继承,且原告又未提供被继承人具有遗产的有力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葛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