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住广西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辩护人周郑红,广西问答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4)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乘坐海南航空公司从北京飞往南宁的HU7157航班,在飞行途中,被告人陈某甲用自己的手机砸向其前排座椅背后的两块泰雷兹牌8.9英寸SVDU-IIWSB型智能娱乐系统电子显示屏(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4356元),致使两块显示屏破裂无法使用。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甲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没有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2、陈某甲文化水平低,吸毒后精神焦虑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情绪。并当庭提交了广西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广州市脑科医院出院记录、广西区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有焦虑症。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乘坐海南航空公司从北京飞往南宁的HU7157航班,在飞行途中,被告人陈某甲用自己的手机砸向其前排座椅背后的两块泰雷兹牌8.9英寸SVDU-IIWSB型智能娱乐系统电子显示屏,致使两块显示屏破裂无法使用。经鉴定,两块损坏的泰雷兹牌8.9英寸SVDU-IIWSB型智能娱乐系统电子显示屏案发时共价值人民币74356元。被告人陈某甲下飞机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材料、机上案(事)件移交单、报案书、被损坏客舱智能显示器价格的重新说明,飞机安全员纳森写的事件经过,泰雷兹航空电子(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泰雷兹产品价值说明,证人陈某乙、常某、田某、邓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损坏显示屏照片,扣押清单,被扣物品照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陈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该款已全部交至本院。被害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了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743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被害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人陈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陈某甲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陈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患有焦虑病症,但这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韦杰玮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人民陪审员 梁志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颜 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