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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印与广元市蜀风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兴利、张忍科、李泉龙、张春秀、王义、王嘉枫等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印,广元市蜀风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兴利,张忍科,李泉龙,张春秀,王义,王嘉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曹印,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9日,大学文化。被执行人广元市蜀风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兴利,女,汉族,生于197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张忍科,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4日,四川省中江县人。被执行人李泉龙,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5日。被执行人张春秀,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王义,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0日。被执行人王嘉枫,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曹印与被执行人广元市蜀风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兴利、张忍科、李泉龙、张春秀、王义、王嘉枫等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广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广元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广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书,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晋晖审 判 员  孙 炜代理审判员  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