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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法定代表人李强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生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1号燕园资源大厦401。法定代表人张佳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珍,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庆川,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上诉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大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148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