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刑诉字(2015)第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孔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唐谊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吸毒工具容留违法行为人唐某某、周某、陈某在其租住地成都市锦江区光明路69号蓉上坊二期2栋房间内吸食。同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在前述房间内将被告人黄某某及违法行为人唐某某、周某、陈某挡获,同时查获被告人黄某某所持有的甲基苯丙胺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5颗,均已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辨认说明,被告人黄某某指认毒品、吸毒工具以及毒品称量的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刘某的证言,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5)0004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雪琪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