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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盖宝福、王春艳与被执行人王远平、东港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宝福,王春艳,王远平,东港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809号申请执行人盖宝福。申请执行人王春艳。被执行人王远平。被执行人东港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柱凤。申请执行人盖宝福、王春艳与被执行人王远平、东港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王远平、东港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盖宝福、王春艳将坐落于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卿华苑小区3号楼309室(559图912宅3栋309室)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于申请人盖宝福、王春艳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房照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4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