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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大鹏物资有限公司与靖江爱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大鹏物资有限公司,靖江爱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商初字第19号原告靖江市大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环路89号。法定代表人徐晖,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雪武,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爱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村上正之,总经理。被告杨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大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爱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江市大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