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西安工业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与邢静飞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工业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邢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工业交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邢静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西中民再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邢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静飞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静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邢静飞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静飞在金融机构存款的人民币2190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