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学亮与鲁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学亮,鲁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学亮,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2274。委托代理人:张灏,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杰,女,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0042。再审申请人杨学亮因与被申请人鲁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学亮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且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未调查收集,未传唤能证明主要事实的证人出庭作证;二、二审判决罔顾申请人未收到一审起诉状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的事实,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三、案涉《欠条》是附有条件的,该条件未成就,欠条不生效,再审申请人不应向被申请人还款;综上,请求立案再审。鲁杰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杨学亮于2011年10月15日向鲁杰出具欠条,确认拖欠鲁杰款项319350元,并承诺于2012年元月20日前还清。杨学亮确认欠条为其出具,但认为欠条涉及款项的偿还是附有条件的,即在还款期满前鲁杰需向杨学亮提供每月2万片IPHONE4LCD触摸屏加工业务订单,杨学亮利用经营利润返还款项,但杨学亮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鲁杰曾有此口头协议的内容;杨学亮申请向深圳市南园派出所调取证明人宁立欣出具的《就杨学亮与鲁杰之间合作纠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仅是宁立欣的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杨学亮所主张的曾与鲁杰作出上述口头约定。杨学亮于2014年5月10日签收本案一审判决书,并提出了二审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审查了杨学亮的上诉请求和上诉事实与理由,并未剥夺杨学亮的基本诉讼权利。案涉《欠条》杨学亮确认为其出具,提出欠条附加条件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纳该上诉理由,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杨学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学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