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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孙士勤、张玉环与庄刚、孙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士勤,张玉环,庄刚,孙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375-1号原告孙士勤。原告张玉环。被告庄刚。被告孙乐。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6384号原告孙士勤、张玉环与被告庄刚、孙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37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杨庄刚、孙乐的银行存款30万元。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庄刚、孙乐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