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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凡军与刘强、谢衍春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凡军,刘强,谢衍春,管衍平,焦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99-1号申请执行人陈凡军,居民。被执行人刘强,居民。被执行人谢衍春,居民。被执行人管衍平,居民。被执行人焦学强,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凡军申请执行刘强、谢衍春、管衍平、焦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4)平执字第249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焦学强名下所有的鲁Q×××××轿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解除对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对被执行人焦学强名下鲁Q×××××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