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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洪才与被执行人王良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洪才,王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舒洪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良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洪才与被执行人王良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良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良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舒洪才给付交通事故赔款77286.73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9.3元、申请执行费1059.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良强下落不明,其父长期瘫痪在床,妻子有智力障碍,全家靠吃低保维生,是当地有名的困难户,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洪才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良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舒洪才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超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