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朱××与钮××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朱××,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新宇(原告之父),天津市翠屏湖科学园干部。委托代理人张金娜(原告之母),天津金耀集团退休工人。被告钮××。委托代理人钮祥生(被告之父),无职业。本院受理原告朱××与被告钮××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钮××在答辩期间书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西青区碧水家园D区4-2-702号,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纠纷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碧水家园D区4-2-702号,故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钮××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瑞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