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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俊贤与湛江市和丰水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贤,男,1990年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湛江市和丰水产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谢明童,经理。被执行人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李伟辉,经理。被执行人湛江市新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法定代表人陈雪东,经理。被执行人梁友富,男,1962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被执行人黄上德,男,1981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陈雪东,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被执行人梁友栋,男,1978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市。被执行人谢明童,男,1974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实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雷法唐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俊贤的借款5953400元和其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4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四倍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53475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3月18日分别作出(2015)湛雷法执字第95-1号、95-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营业室存款1000000元和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营业室存款1000000元和存款80000元的冻结。2、划拨被执行人湛江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营业室存款546490元和70590元,共计617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获审判员 谢克健审判员 官永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如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