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邯郸市驰兴紧固件有限公司、王凯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邯郸市驰兴紧固件有限公司,王凯恒,冀生豹,河北亚东紧固件有限公司,冀占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76-1号原告: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地址:永年县临洺关镇洺兴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天宏,该中心主任。被告:邯郸市驰兴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东洺阳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凯恒,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凯恒。被告:冀生豹。被告:河北亚东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西段庄村西。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冀占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邯郸市驰兴紧固件有限公司、王凯恒、冀生豹、河北亚东紧固件有限公司、冀占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凯恒、冀生豹、河北亚东紧固件有限公司、冀占科1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在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36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的存款3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占国审 判 员 郝俊杰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