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信达运输公司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侯中华,张春喜,刘营营,侯宇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茌商初字第793号原告: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信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庄桂强,董事长。原告:侯中华,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春喜,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刘营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侯宇菲,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吉祥,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名人苑*号楼。负责人:牛建军,总经理。原告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侯中华、张春喜、刘营营、侯宇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事故发生在外地,需要去当地调查证据,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侯中华、张春喜、刘营营、侯宇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9元,减半收取4170元,由原告茌平县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侯中华、张春喜、刘营营、侯宇菲负担。审 判 长 甄 伟人民陪审员 白 晓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