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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浦江县齐盈材料有限公司、潘根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浦江县齐盈材料有限公司,潘根炉,金玉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若平。委托代理人:陈莎莎。被告:浦江县齐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根炉。被告:潘根炉,1968年9月29日。被告:金玉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诉被告浦江县齐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盈材料公司)、潘根炉、金玉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盈材料公司、潘根炉、金玉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诉称:2013年9月23日,齐盈材料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齐盈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7.2%,逾期的加收50%;潘根炉、金玉艳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该借款在最高额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潘根炉、金玉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大桥北路8号浦江大厦2108室房屋作抵押担保。2014年8月28日,齐盈材料公司书面向中国银行表示无能力归还借款,中国银行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变价了该抵押物,中国银行受偿561053元,尚有借款本息186190.17元至今未还。故中国银行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1、齐盈材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8947元,支付利息47243.17元(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止,之后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186190.17元;2、潘根炉、金玉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齐盈材料公司、潘根炉、金玉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中国银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及相关约定。证据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借款之事实。证据3,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证明保证担保事实及相关约定。证据4,(2014)金浦商特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中国银行已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事实。证据5,执行款发放单及评估费发票各一张,证明已受偿561053元的事实。证据6,股东会融资决议书一份,证明齐盈材料公司的融资决议。证据7,结婚证一份,证明潘根炉、金玉艳系夫妻关系。被告齐盈材料公司、潘根炉、金玉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中国银行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9月23日,中国银行和齐盈材料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齐盈材料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700000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按季结息;逾期归还贷款的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全部借款。潘根炉、金玉艳自愿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潘根炉、金玉艳就齐盈材料公司与中国银行之间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的债权在最高本金余额700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违约给中国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潘根炉、金玉艳还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大桥北路8号浦江大厦2108室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2013年9月24日,中国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齐盈材料公司逾期支付借款本息,经中国银行申请,本院作出了(2014)金浦商特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潘根炉、金玉艳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浦江县大桥北路8号浦江大厦2108室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中国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后本院对该抵押房屋进行了拍卖,中国银行受偿借款本金561053元。现中国银行诉讼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齐盈材料公司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潘根炉、金玉艳在保证期间未尽保证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中国银行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齐盈材料公司、潘根炉、金玉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浦江县齐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借款本金13894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潘根炉、金玉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4元,减半收取2012元,由被告浦江县齐盈材料有限公司、潘根炉、金玉艳承担。被告齐盈材料公司、潘根炉、金玉艳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24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楼天兰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