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嵇礼伟与吴坚新、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礼伟,吴坚新,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嵇礼伟。委托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坚新。委托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13楼1301-1305。法定代表人吴坚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嵇礼伟诉被告吴坚新、江苏中宏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嵇礼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嵇礼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礼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80元由原告嵇礼伟负担。审 判 长 张金梁人民陪审员 张红培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缪译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