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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升与徐晓芳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升,徐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高升,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徐晓芳,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升与被告徐晓芳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高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高升负担。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