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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清,胡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龙清,女。被执行人胡蓉,女。申请执行人龙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1、被执行人胡蓉给付申请执行人龙清借款人民币10万元;2、被执行人胡蓉承担案件受理费217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胡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龙清于3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法执字第124号案件。审判员  雷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