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诉朱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朱某,男,汉族,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金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