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甘先云与安徽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先云,安徽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20号原告:甘先云被告:安徽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明。原告甘先云诉被告安徽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先云撤回对被告安徽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先云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瑞雪(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