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何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水寨村蒋某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22万元和一条黑色棉质女裤。同日,蒋某乙发现家中被盗系何某甲所为,遂告知何某甲父母;何某甲父母找到何某甲后,当场从其身上找出现金人民币1.22万元。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现金及女裤己全部返还给被害人蒋某乙。同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赃物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甲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水寨村蒋某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22万元和一条黑色棉质女裤。同日,蒋某乙发现家中被盗系何某甲所为,遂告知何某甲父母;何某甲父母找到何某甲后,当场从其身上找出现金人民币1.22万元。被告人何某甲的家属将被告人何某甲盗窃的赃款赃物交由公安机关扣押,公安机关将被盗现金及女裤返还给被害人蒋某乙。同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乙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人蒋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龙某的证言,证人蒋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通过家属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胡维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钟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