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苏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苏某,居民。被告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邱 夏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猷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