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苏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苏某,居民。被告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邱  夏  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猷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