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某某绿化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家庄市某某绿化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焕,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某某绿化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龚战龙,该管理处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某某绿化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审判长 连坤审判员 许瑜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齐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