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66号宝安商业广场BC区。法定代表人黄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金霞,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杰。委托代理人刘向阳、寇建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杰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卞成山执行员 薛云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