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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唐洪珍与黄开勤、张世元、张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洪珍,黄开勤,张世元,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06-1号申请执行人唐洪珍,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4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黄开勤,女,汉族,出生于1947年7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世元,男,汉族,出生于1946年3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0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世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世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的存款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二、划拨被执行人张世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的存款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至兴文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