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奥起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珠海奥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吕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奥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付瑞贞,总经理。上诉人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桥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奥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武桥公司以与奥起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桥公司在二审中申请向法院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