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法执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永平与苑秀玲、廖守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平,苑秀玲,廖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法执字第00097-1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平,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苑秀玲,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廖守志,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苑秀玲、廖守志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