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柏安华与谭付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安华,谭付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柏安华,女,生于1979年5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谭付珍,女,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柏安华诉被告谭付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四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