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辉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六海与马陈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六海,马陈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602号申请人王六海。被执行人马陈意,又名马趁意。王六海申请执行马陈意餐饮合同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六海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陈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饭款2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陈意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