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佳、胡志云与黄义民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佳,胡志云,黄义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佳,男,生于1984年4月21日,汉族,系湖北卓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队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志云,男,生于1954年4月15日,汉族,系湖北卓越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队职工,系胡佳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义民,男,生于1943年9月2日,汉族,系商州丹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宋涛,男,生于1943年11月6日,汉族,系黄义民表弟。上诉人胡佳、胡志云与上诉人黄义民健康权纠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州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胡佳、胡志云与黄义民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佳、胡志云与黄义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佳、胡志云与黄义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佳、胡志云、黄义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胡佳、胡志云与黄义民各负担4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正莉代理审判员 闫莉霞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