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朱绍顺申请执行朱光荣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绍顺,朱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朱绍顺,男,汉族,生于1935年8月22日。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小学文化,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朱光荣,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6日。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朱绍顺申请执行朱光荣赡养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朱光荣应付给朱绍顺4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