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郝美娟与李世明、苏小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美娟,李世明,苏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281-2号申请执行人郝美娟,女。被执行人李世明,男。被执行人苏小菊(系李世明之妻),女。申请执行人郝美娟与被执行人李世明、苏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世明、苏小菊向申请人郝美娟支付借款本金442400元,同时向申请人郝美娟支付从2014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0%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68元、保全申请费1000元,被执行人李世明、苏小菊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小菊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北工业大学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小菊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北工业大学支行账户,冻结期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