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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四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旦、陈双玲等与船舶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旦,陈双玲,张霄霓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四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旦。委托代理人:余大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双玲,1963年5月30日。委托代理人:余大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霄霓,系起诉人陈双玲之子。委托代理人:余大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旦、陈双玲及张霄霓因船舶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旦、陈双玲及张霄霓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旦、陈双玲及张霄霓申请撤回上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旦、陈双玲及张霄霓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海莉代理审判员  欧海燕代理审判员  胡正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建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