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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春花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春,吴春花,会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庆中行初字第7号原告杨耀春,男,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原告吴春花,女,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被告会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科健,县长。原告杨耀春、吴春花因不服会宁县人民政府2012年1月5日作出的会政行决字【2012】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会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会政撤决字【2015】第1号决定,决定撤回会政行决字【2012】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耀春、吴春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耀春、吴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耀春、吴春花负担。审判长  徐向阳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慕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