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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芸与魏英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芸,魏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监字第000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芸。委托代理人:王志敏。委托代理人:卢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英。委托代理人:张建民。再审申请人王芸因与被申请人魏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90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芸申请再审称:2011年11月10日下午,其与魏英在吴中区水香街道零零食专卖店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在王芸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魏英首先用手中的不锈钢杯子将王芸两颗上门牙砸碎两块,致口腔流血。在魏英又用另一只手所持热水瓶欲继续朝王芸身上甩时,王芸只得根据本能进行防备,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在场人拉开。这次冲突除给王芸造成前述损伤外,魏英的右眼角外侧处有皮肤组织破损。2011年11月17日,魏英到医院被诊断为左眼高度近视,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一审中,经鉴定,魏英发生左眼视网膜脱离与其高度近视所致视网膜病变等自身因素有关;2011年11月10日打架行为可作为其左眼视网膜脱离的诱发因素,建议参与度掌握在5%-15%(参考均值12.5%)左右为宜。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王芸对魏英的各项损失承担60%责任。王芸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魏英的左眼视网膜脱离完全是自身高度近视原因造成的,没有证据证明系外伤引起。双方发生冲突是在2011年11月10日,但魏英举证的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2011年11月17日记载:“左眼视物下方遮挡一天”,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的出院小结上记载,魏英于2011年12月5日入院时“左眼前黑影遮挡伴视物模糊1月”,时间上均不相符。魏英在冲突发生当天陈述的是右眼角外侧损伤,未提及左眼损伤。对此长桥派出所的书面说明也予以明确。从医学角度看,右眼外侧皮肤组织损伤会导致左眼视网膜脱离,没有科学依据。鉴定意见更是说明魏英左眼视网膜脱离主要与其自身因素有关,对打架行为作为诱因,并不是很肯定,用的是“可作为”的推测用语。而且,鉴定意见称“视网膜脱离与眼球钝挫伤间隔的时间长短不一,以一周-2个月为正常”,但一、二审法院回避了“眼球钝挫伤”这一关键点,一味在时间上做文章,因而作出错误判决。(二)即使按照鉴定意见的参与度5%-15%作为判决依据,王芸也只应当在参与度比例之内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王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魏英提交意见称:(一)王芸打伤魏英的眼睛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因此王芸的行为对魏英眼睛的损伤具有因果关系。不管参与度多少、诱发因素比例大小,这对损害结果没有关系。一、二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确定的责任比例,是实事求是的,适用法律也没有错误。(二)王芸没有新的证据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来证明扭打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王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2011年11月10日扭打行为与魏英的左眼视网膜脱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王芸是否应对魏英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应承担多少?对争议焦点一,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和魏英的就诊记录证实,2011年11月10日16时30分许,王芸与魏英因口角发生扭打,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魏英当时呈现的伤情是右眼角外伤,事发后7日因左眼不适到医院就诊,发现左眼视网膜脱离。鉴定意见显示,视网膜脱离与眼球钝挫伤间隔的时间长短不一,以1周-2个月为常见;魏英发生左眼视网膜脱离主要与其高度近视所致视网膜病变等自身因素有关,2011年11月10日打架行为可作为其左眼视网膜脱离的诱发因素。王芸主张,扭打行为与魏英的左眼视网膜脱离没有因果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2011年11月10日扭打行为与魏英的左眼视网膜脱离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对争议焦点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魏英系高度近视患者,左眼视网膜呈高度近视退行性改变,自身存在发生视网膜脱离的高危因素,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仅是扭打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芸与魏英因口角之争相互扭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因此,虽然经鉴定2011年11月10日打架行为对魏英左眼视网膜脱离的建议参与度在5%-15%(参考均值12.5%),但在魏英的损伤后果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酌定由王芸对魏英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王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