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玉良与王玉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良,王玉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209号原告王玉良,男,194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玉亭,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良诉被告王玉亭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玉良于2015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玉亭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良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良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玉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