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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玉良与王玉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良,王玉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209号原告王玉良,男,194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王玉亭,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良诉被告王玉亭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玉良于2015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玉亭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良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良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玉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