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姚少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少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少波,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乡县。2001年10月因寻衅滋事被邢台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8月因盗窃被平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8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邢台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1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邢台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0年12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邢台市劳教委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平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31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少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双华、韩建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间,被告人姚少波多次强行向修鞋的摊主赵某甲、赵某乙、蒋某某等索要钱财,每次5元、10元人民币不等。2014年3月9日,姚少波向赵某甲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向赵某乙强行索要人民币5元。同年3月15日强行索要赵某乙人民币5元。同年3月至9月间,姚少波强行向蒋某某要钱十余次,每次5元、10元人民币不等。同年5月强行向卖年糕的摊主王某甲索要人民币5元。10月17日,强行向卖红薯的摊主葛某某索要人民币5元及红薯一袋。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蒋某某、王某甲、葛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违法记录,葛某某受伤照片,葛某某卖红薯的三轮车及被强行索要的红薯照片,认为被告人姚少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姚少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少波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间,被告人姚少波多次强行向修鞋的摊主赵某甲、赵某乙、蒋某某等索要钱财,每次5元、10元人民币不等。2014年3月9日,姚少波向赵某甲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向赵某乙强行索要人民币5元。3月15日强行索要赵某乙人民币5元。同年3月至9月间,姚少波强行向蒋某某要钱十余次,每次5元、10元人民币不等。同年5月强行向卖年糕的摊主王某甲索要人民币5元。10月17日,强行向卖红薯的摊主葛某某索要人民币5元及红薯一袋。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姚少波供述与辩解,其受过五次劳动教养。2014年10月17日其向一个卖红薯的摊主要5块,给了一袋红薯,向一个卖水果的摊主要了2块,向别人要过很多次钱。自2014年以来其向修鞋的摊主要过钱,具体要过几次记不清了。2014年10月份一天,其向一卖山药的摊主要钱,卖山药摊主给了5块钱,其要拿一袋山药,该摊主不让,后双方争夺山药,旁边的人报了警。与卖红薯的摊主无经济纠纷及债务纠纷。2014年以来其向修鞋的摊主、卖葡萄的摊主、卖西瓜的摊主等要过钱。2013年其向修鞋的山西老赵要过好几次钱,2014年向山西老赵要过一次钱。自2013年以来其向修鞋的摊主要过若干次钱。其与卖年糕的摊主无经济纠纷及债务纠纷,2014年九月九庙会上向卖年糕的摊主要过钱。自2013年以来以没钱买酒喝的名义向老赵要过八九次钱。姚少波与老赵没有经济及债务纠纷。2、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实,自2013年以来姚少波向赵某甲要过三次钱,2013年的时候姚少波还砸过赵某甲修鞋摊。赵某乙和蒋某某的修鞋摊都在赵某甲摊南边并一排,他俩谁先来,就先占位置。自2013年以来姚少波多次向其要钱,并且姚少波还向其他修鞋摊要过钱。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腊月二十九的一天姚少波向其要过一次钱,要了二十块钱,2014年3月15日姚少波向其要了一次钱,要了5块钱。姚少波向一个叫保书的修鞋人要过钱,要了二十块钱。姚少波到摊上,直接就说拿钱,要是等会不给他,他就说十块,再等会儿不给他,他就说二十,大家都知道他这套,所以他来要钱时,没办法,赶紧少给他点钱,打发他走。姚少波向几个修鞋的都是这样要的,没有道理可讲。其出摊时和老蒋、老赵挨着。在2013年姚少波向山西老赵要钱时,因山西老赵没在摊上边讲修鞋机子拿走了。姚少波向其要钱要了好几年了,要钱时是挨着摊位要钱。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以来,姚少波向蒋某某要过十几次钱。其比较怕姚少波,每次姚少波向其要钱的时候,其都会给他,姚少波现在越来越猖狂了,要钱的次数也越来越频繁。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姚少波在今年五月份的一天向其要过五块钱,摆摊的人都不敢惹姚少波。见过姚少波修鞋的人要过钱。6、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证实,姚少波经常在市场上给岁数大的摆摊的要钱。2014年10月17日,姚少波向其要钱,拿山药时,其不让拿,姚少波用凳子打其。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姚少波向其要过一次钱,朱某某没给姚少波就用朱某某修鞋的工具殴打朱某某,并将朱某某修鞋的工具抢走。由于害怕姚少波,之后我就没有去修过鞋。姚少波还向很多人要过钱。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7日其帮卖山药的摊主打电话报的警。当天姚少波向卖山药的摊主要钱,还要拿一袋山药,卖山药的摊主和姚少波叨叨。姚少波经常向小摊要钱,不给就打人。9、证人董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姚少波精神正常,喝酒之后爱撒酒疯。10、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2014年10月17日15时10分,接报警,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2014年10月30日对姚少波寻衅滋事案行政转刑事。2014年10月30日,平乡县公安局决定对姚少波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11、姚少波对要过钱的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甲对姚少波的辨认笔录。12、葛某某受伤照片,葛某某卖红薯的三轮车及被强行索要的红薯照片。13、被告人姚少波户籍证明14、被告人姚少波违法前科记录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少波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少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东旭代理审判员 李 向人民陪审员 张民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