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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贺某,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文盲,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房 琳人民陪审员  龚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