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楚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袁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内楚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史某某,男,1993年1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燕书英,女,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系被告舅母。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堂,被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燕书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12月22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习俗典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典礼后,被告很少在我家居住,叫她也不回来。2014年8月30日被告趁我家没有人之际。将她的嫁妆拉走。不同意与我继续生活。但被告索取我的彩礼款,拒不退还,致使我损失惨重,外债累累,生活非常贫困,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75600元并退还三金(项链一条、耳坠一对、戒指一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我与原告2013年农历12月22日经人介绍按农村习俗典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后,没过多久,男方母亲向我索要彩礼钱,原因是,娶我时家里欠债,当时我觉得已经是一家人了,也没想太多,就把彩礼钱给了她。令我发指的是结婚还没过九日,遭到家暴,怀孕期间还不断对我使用家庭暴力。我怀孕六个半月时检查胎儿腹腔积水,需要引产,在汽车站等车时,原告对我拉拉扯扯,对我进行殴打。我做引产后,她母亲对我冷嘲热讽,我月子没坐完只好回娘家居住。原告及其家人到我家门市上闹事。我从头到尾都没说过不给他们过,我只是带了我穿的衣物,我的嫁妆都没带,他们看我孩子没成,就说我偷带嫁妆,是他们不要我了,还污蔑我不跟他们过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12月22日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典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原告给付被告订婚钱12000元,典礼时彩礼50000元。2014年6月双方因故分居。原告诉请的其他财物,被告不认可,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辩称已将彩礼款给付原告母亲,原告方对此不认可,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引产的医疗费5000元,应由原告给付,原告承认被告引产过,辩称该钱是原告付给医院了,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关医疗费票据。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不认可,被告申请勘验,法院勘验后,被告明确表示放弃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媒人孙某某、宛某某、胡某某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原、被告按农村习俗典礼后未进行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在一起,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分居后,原告给被告的彩礼62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返还彩礼的要件,故原告史某某要求被告袁某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典礼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怀孕引产,造成一定身体伤害,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26000元为宜。被告辩称已将彩礼款给付原告母亲,原告方对此不认可,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对此辩称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诉请的其他财物,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个人财产,勘验后,被告明确表示放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某某人民币26000元。二、驳回原告史某某及被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原告史某某负担1240元,被告袁某某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代理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