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余新洋与被告周宁县咸村镇梧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洋,周宁县咸村镇梧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余新洋,男,汉族,1986年9月1日生,住周宁县。委托代理人余深灼,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生。被告周宁县咸村镇梧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阮经传,周宁县咸村镇梧桐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新洋诉被告周宁县咸村镇梧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新洋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深灼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7.50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余新洋负担。审判员 陈志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