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曹某,女,回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男,回族,1964年3月8日出生。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小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