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加永与莱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永,莱芜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735-1号原告:刘加永。被告:莱芜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莱芜市长勺路北首雪湖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永与被告莱芜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