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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曾先凤与陈亮、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先凤,陈亮,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曾先凤,农民。被执行人陈亮,农民。被执行人陈兵,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亮、陈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亮、陈兵于2014年12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0000元,本案执行和解并履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关于执行结案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