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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宝根申请执行卢炳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根,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炳俊,温外院,邹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根,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外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炳俊,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第三人温外院,男,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现石城县。第三人邹小兴.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现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炳俊未履行本院(2013)石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经营原因己将厂房及机械设备转让他人,所得转让费分别由股东温外院,邹小兴负责保管,根据2013年8月3日由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所签定的承诺书,温外院,邹小兴负责保管的公司转让费应用于清偿公司所负债务,但时至今日温外院,邹小兴并未按承诺书履行公司对外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温外院,邹小兴为本案被执行人,温外院,邹小兴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宝根清偿债务45400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