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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1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杜明和、李桂香与陈玖军、陈玖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和,李桂香,陈玖军,陈玖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391-1号原告杜明和。原告李桂香。被告陈玖军。被告陈玖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原告杜明和与被告陈玖军、陈玖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