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芹、赵春翔与赵春翔、钟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芹,赵春翔,钟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孙芹。被告:赵春翔。被告:钟小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芹诉被告赵春翔、钟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芹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