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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芹、赵春翔与赵春翔、钟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芹,赵春翔,钟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孙芹。被告:赵春翔。被告:钟小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芹诉被告赵春翔、钟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芹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