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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尹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人,打工,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李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石桥市人,无业,现羁押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原告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1990年12月14日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生有一子李某(1991年5月19日出生),婚后被告因为犯罪被判刑,现正在服刑中,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无争议,诉讼费用原告自愿负担。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1990年12月14日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生有一子李某(1991年5月19日出生),婚后被告因为犯罪被判刑,现正在瓦房店监狱服刑中。原、被告均称双方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也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1990年12月14日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原告与被告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起诉及答辩意见,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应准予双方离婚。视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