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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牛爱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牛爱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8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负责人王有德。委托代理人孟俊义。委托代理人姜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爱红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爱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牛爱红承担。审 判 长  牛林福代理审判员  朱 婷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帆 百度搜索“”